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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负责人介绍档案法律法规

访谈时间:2017-12-04

主 持 人:刘帅

访谈嘉宾:市档案局负责人

主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访谈简介:12月4日,是全国第十七个法制宣传日。为更好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记者围绕档案保护、移交、开放,以及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并将受到何种惩处等问题,专访了市档案局负责人,旨在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广大市民自觉争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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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档案法》于1987年颁布,198811日正式实施,1996年、2016年进行了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1999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

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问:保护档案只是档案部门的职责吗?

答:不只是。《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问: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可以自行保管吗?

答:不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问:各单位的档案什么时候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如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问:个人所有的档案可以自行保管吗?可以出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问: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卖吗?

答:是。《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问: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什么时候可以向社会开放?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问:哪些行为是违反档案法的?

答:《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问: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有怎样的处罚规定?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处以罚款,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问:档案或其复制件可以携运出境吗?

答:《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